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超过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