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进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追溯信息;认为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抽检建议,相应处理结果、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