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设置个性化界面,免费展示企业形象、公开生产过程、推广企业品牌,添加产品、服务购买链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予以行政指导、免费培训,并定期公布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情况良好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