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消费者展示的追溯信息不得含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内容,但该内容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公开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要求设定其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数据查阅权限,并以电子形式保留查阅痕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