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追溯义务。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本规定要求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