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供气服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可以要求当地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具备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管道安装并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供气。对不具备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使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