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