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设计年限、运行情况等及时更新改造燃气管道、场站等设施。

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