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