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支持政府、企业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