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案件承办单位确定或者变更开庭、听证日期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为律师出庭、参加听证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听证日期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况下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