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章 律师执业权利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者受案场所,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出具相应凭证,并及时告知案件有关信息、作出相关决定的时间和承办人员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