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指导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四)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推进平安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