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