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教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防控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