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教育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