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地方金融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