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立或者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本领域、本行业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