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前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