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调解资源,强化组织调度,加强工作督办,推动矛盾纠纷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