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