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