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按照职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