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按照职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