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