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代表团。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文件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