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