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十九条有效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