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重点研究,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办结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总结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