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将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承办单位已制定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方案和解决时限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