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可以领衔督办相关领域的代表建议,推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做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领衔督办代表建议的协调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