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