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交办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