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全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