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草原规划第十条有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明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管理措施,草原管理面积和边界范围,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合理确定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确定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草原保有量、草原质量等级等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