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于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