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教育、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