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六章 承包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承包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草原经营权,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草原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草原用途改变、草原资源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草原经营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