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六章 承包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草原承包合同签订后,或者发生变更后,发包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签订后或者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