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

(二)承包草原的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草原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草原承包费;

(七)解除草原承包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