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临时占用者应当及时退还,并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不得以临时占用草原为名长期使用草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