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两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需重新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