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草原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严格控制草原转为非草原,实行占用草原总量控制,确保草原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草原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草原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