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山区、半山区的草山、草坡应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林间、林下的草地进行放牧和采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