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建设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研究,推进草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利用专项资金开展草业推广示范项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