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在天然草原上开展人工饲草料地建设、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确需开展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方案,选择多年生牧草种类,采用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不破坏或少破坏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建设草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并不得改变其畜牧业用途。

可能引起天然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或者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得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