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建设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修复的投入,支持草原生态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修复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修复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