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草原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基地建设和保护,依法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鼓励开展本土草种质资源调查,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草原建设用草种应当选用乡土草种和经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优良草品种,保障草种质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