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