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草原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未承包出去作为公共放牧地的草原、未确认草原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因滥牧等原因导致草原退化、沙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禁牧等措施加强管理,实施草原修复治理,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