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遵循自然规律,划定治理区,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切割松耙等方式,组织专项治理。鼓励和支持已垦草原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加快恢复草原植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