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